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付出劳动,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企业没有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时间超过一个月,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如果遇到特殊的情况,比如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中止或者后来补签的,公司就可以不支付员工工资甚至双倍工资的赔偿了么?
01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这两种无效情形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无效部分内容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涉及到工资支付的问题时,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工资支付没有很大的问题,毕竟公司与员工尚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时劳动报酬条款被确认无效的,还可参照原有履行标准和惯例来处理工资支付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为(全部)无效的,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呢?
按照民事合同无效的制度,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一般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处理,如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获益一方要补偿对方,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
劳动合同参照民事合同的处理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对劳动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后的工资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1.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单位要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可能返还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作为取得劳动者劳动成果的获益一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获益的补偿。
2.工资支付的参照标准
因为劳动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的,是自始(全部)无效,单位和劳动者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当然适用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也不可能按照已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工资支付的标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参照单位内部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02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呢?一般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来确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以及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1.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原约定支付工资
因抢险救灾、服兵役、履行法定义务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期间,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员工工资。这些员工离岗而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有的是法律规定的原因,有的是员工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需要,并不是员工主观上主动离岗而不愿意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公司有责任继续员工工资。
2.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公司无需支付工资
有些情况下,因劳动者原因无法提供劳动的,公司一般不需要支付工资。例如员工被采取强制措施而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客观上员工因为违法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公司无法确定员工不到岗的真实原因,为慎重起见,公司一般按照劳动合同中止处理,暂停支付工资。
3.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情况,公司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支付工资;具体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也可以约定。
4.公司支付最低工资或者生活费
公司停工停产和员工政策性下岗是较为典型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公司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合同的,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此外,原来的再就业政策规定,劳动者被安排下岗的,单位应当按照政策规定支付下岗生活费。
03 补签劳动合同的,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根据该规定,法律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要是单位与劳动者之前没签合同、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的,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关于此类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换而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要及时补签,同时还不能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不应该支付二倍工资。虽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也取决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时同意将合同期限追溯至事实劳动关系期间,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此段期间的二倍工资的权利,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是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补签的劳动合同。
当前许多仲裁实例都采用了第一种观点。所以用工单位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补签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二倍工资了。以下有几点建议可以参考:
1、无论新招用的劳动者还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打算继续留用的劳动者,都务必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
2、遇到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向员工进行说明,仍不愿意签订的,应当及时予以辞退。否则,用人单位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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